本政策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律第486章)(下稱「該條例」)而提供關於閣下不時向中國太保集團(根據定義)成員的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 」)及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及其任何關聯方、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其任何分支機搆和辦事處,以及“任何太保集團成員”(以下統稱「中國太保集團」)提供的個人資料及資訊(下稱「該等資料」)。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致力遵守該條例項下的要求,嚴格保護閣下向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提供閣下的該等資料之私隱。
1.閣下須不時就開立帳戶或繼續運作、向閣下提供服務或遵從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或監管或其他主管當局(不論是香港或其他地方)所頒佈的指引而向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提供資料。
2.就閣下而言,可由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收集該等資料的種類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地址、國籍、職業、稅務居留國家及財政狀況詳情。而就現有和潛在公司客戶而言,可由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收集該等資料的種類包括(但不限於)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簽署、合夥人、股東及其他關聯人士的個人資料及資訊。
3.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無法為閣下開展服務或繼續向閣下提供服務,又或無法遵從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或監管或其他主管當局(不論是香港或其他地方)所頒佈的指引。
4.在延續閣下與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的關係的日常業務過程中亦會向閣下收集該等資料。例如:在閣下開立客戶帳戶、進行交易、與閣下進行一般口頭或書面通訊、或作為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提供服務的一部分進行交易。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亦會向協力廠商(包括閣下因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服務的推廣及申請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服務而接觸的協力廠商服務供應商)收集與閣下有關的資料。
5.使用該等資料之目的將視乎閣下與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的關係性質而異。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擬就下列任何或全部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包括閣下所提供的任何有關協力廠商的該等資料):
(a)考慮及評估閣下有關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服務的申請;
(b)閣下開立的客戶賬戶的日常運作及所獲提供的服務;
(c)為閣下進行核實及信貸檢查程式,及協助中國太保集團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此等程式;
(d)確保閣下維持良好的信用;
(e)推廣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f)執行閣下指示,或與中國太保集團業務或交易有關連之目的;
(g)設立及維持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或中國太保集團的風險管理相關準則;
(h)持續的帳戶管理,包括但不限於,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及權益;
(i)支援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在與服務有關的任何文件內所作出之任何聲明; (j)協助其他有關協力廠商、專業人員、機構或相關監管機構確認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在服務上的某些事實;
(k)按照任何司法、法定或規管要求,遵守任何披露、呈報、支付款項、預扣款項、存檔或通知,或其他類似的責任(包括遵循適用法律、規例及指引)(不論是香港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受其約束,或如未能遵守,將導致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或其高級人員及員工遭受到不利後果(例如制裁、處罰或監禁);
(l)組成該等資料接收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之一部份;及
(m)任何與上述有關或附帶之其他目的。
6.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會將該等資料保密,惟為了達至上述第5段所述的用途時,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可能會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
(a)任何代理或提供與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業務運作服務有關的協力廠商服務供應商;
(b)任何對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具有保密責任的適當人士,包括任何就此等資料對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具有保密責任的中國太保集團成員公司;
(c)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的人士或機構;
(d)信貸諮詢機構及收數公司(發生拖欠付款時);
(e)任何與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及任何中國太保集團成員公司之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或交易所;
(f)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閣下之帳戶的人士,及閣下的獲授權人;
(g)任何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之實在或潛在承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7.該等資料可能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且可能給予任何中國太保集團成員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8.於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容許的範圍內,不時由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收集的該等資料可根據本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9.根據該條例的條文,任何個人有權:-
(a)查核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是否持有該等資料,以及查閱該等資料;
(b)要求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更正任何有關閣下而不準確的該等資料;
(c)確定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對該等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通知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所持有該等資料的種類;
(d)反對將該等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用途,經閣下向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提出反對後,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不得將該等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用途。
10.根據該條例的條文,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該等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1.如欲查閱中國太保集團所持有的該等資料、更正該等資料、反對將該等資料用作直接促銷用途,或索取有關各項政策及慣例及所持該等資料種類的資訊,請聯絡:
資料保障合規主任 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1號環球貿易廣場76樓7601B-02A室
傳真:+852 39710008
為處理任何有關要求,中國太保投資管理(香港)可能會要求閣下證明其為所提出要求的有關人士,或為根據該條例獲准代表該名人士提出要求的人士。